王金泉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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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纠纷案,帮助原告要回本金134400元及利息

发布者:王金泉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16日 106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件描述:

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。2019年6月8日,被告以炒股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,2019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,2019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,2019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,2019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8400元,2020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,以上共计六笔,合计借款金额为134400元。2020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确认借款数额后,被告出具了《还款承诺书》,承诺2020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13440元,利息2688元;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本金13440元,利息2419元,以后的还款日期、本金、利息按以上约定以此类推,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,《还款承诺书》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。但被告并没有按照《还款承诺书》的约定进行还款,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归还过一分钱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,现具状法院,望判如所请。

案件分析:

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,法院认为:本案被告周某某多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,并出具借款凭证,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借条、收条和《还款承诺书》,可能够证实所涉借款已实际交付,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,周某某应向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。在借款时,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,在2020年3月1日双方达成《还款承诺书》时,对借款的利息重新约定为月息2分,即年利率24%,上述利率均未超出法律限制规定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在涉案六笔借款到期后,周某某与李某某达成《还款承诺书》,主要内容是分期偿还前期的借款,但周某某并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,形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李某某有权解除该还款协议。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《还款承诺书》,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原被告双方在借条及《还款承诺书》中均约定了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,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,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该项损失,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上述诉讼费用损失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判决结果:一、被告周某某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34400元并支付利息(利息计算方式:以134400元为基数,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,按年利率24%计算);

二、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;

三、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。


王金泉,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,法学学士学位,具有财务和法学教育背景,现任山东德衡(滨州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擅长公司法、合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山东-滨州
  • 执业单位:山东德衡(滨州)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371620********75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交通事故、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